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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案件操作思路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8-23 17:55)    点击:469

  关于工伤案件操作思路

  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些问题律师应当具备解决的方法和手段,下面就工伤案件操作思路分析如下:

  一、工伤是指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可分为显性工伤和隐性工伤:显性工伤是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中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良、任务过重或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对职工身体的伤害。隐性工伤是因职业特有的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职业病。

  二、当职工发生工伤后,律师在维护职工权益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1、确定工伤职工的工作单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雇主责任原则,其不同于民事领域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职工对工伤事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雇主都要对其人身伤害承担责任。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明确的就是职工所任职的工作单位。

  2、提供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如果无法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就无法对工伤进行认定。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聘任书、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

  3、明确单位是否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会直接影响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其处理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4、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如果要想获得工伤赔偿,工伤认定是不可或缺的一步。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单位申请的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在申请期限后才提出申请的,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而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工伤保险的诉讼请求。

  5、依据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明确工伤赔偿数额: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计算工伤职工相应的待遇及赔偿额,然后与用人单位交涉具体赔偿程序和时间,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三、工伤范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除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伤害在上述情形下是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仅限于上述情形。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六、不服工伤认定的救济: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赔偿项目及其计算: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

  2、各级工伤保险待遇:(见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

  3、旧伤复发待遇:(见工伤保险条例)

  4、职工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的规定可知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因工作造成伤害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九、律师在实际操作工伤保险待遇案件时,一定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和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相关规定,这两个条文对工伤职工非常有利,一定要充分利用,以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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