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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的一律判决离婚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0-16 11:43)    点击:366

  婚前隐瞒精神病的应当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某199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6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同年7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确立了夫妻关系。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告逐渐发现被告患有精神病,一直在吃药治疗,并且在婚后不久被告怀孕后,被告的母亲不顾情理的主张被告打胎,不要孩子。对此原告也据理力争,但无果。后来原告得知被告在结婚前三、四年就患上精神病,没有间断过治疗,可经过十多年治疗没有好转,故原告于2012年元月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笔者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其离婚诉讼一案,告知原告因为对方属于婚前隐瞒精神病的情形,判决离婚有法律依据。但就这个问题原告依法应当举证证明才可以成立。虽然婚后十几年没有生育孩子,也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之一,但没有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这个法定离婚情形有力,故要做好两手准备。在与原告协商一致后代理原告参加案件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应诉后,出乎意料的向法庭出具了一份诊断证明,证实被告在1995年就患上了精神病,现在还在治疗中。被告的这个举证,恰好帮原告解决了应当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对判决双方离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庭审中(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出庭)笔者根据被告提供的精神病诊断书证实被告确有婚前隐瞒精神病的情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是为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解释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本案实际操作中最大的体会是被告的举证无形中帮助了原告,使得原告达到了诉讼目的。

  山西弓平律师所:王滨律师

  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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