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滨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如何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1-02 14:21)    点击:314

如何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谁就是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滨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股权转让  刑事辩护  银行保险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滨律师,王滨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滨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536186836 ,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滨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长治律师 | 长治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滨律师主页,您是第37678位访客